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五沟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实现了情与法的有机融合,弘扬了和谐、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孝老爱亲、老有所养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案件简介:董某今年88岁,膝下四子三女,和老伴儿一直跟随小儿子生活。今年八月,董某的老伴儿突发疾病去世,思妻情切下喝药欲随老伴儿而去,小儿子和二女儿发现及时,将董某送至漯河某医院,几天后,董某出院。出院后,由谁赡养老人犯了难。董某的部分儿女认为老人是在胡闹,是假喝药,小儿子认为其垫付的医药费应均摊,女儿认为兄弟种着父母的责任田应当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七个儿女均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脱。经村委和辖区司法所调解无果,董某将七个儿女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承办刘法官接到该案后,考虑到本案主体关系特殊,老人的赡养问题迫在眉睫,需尽快解决,遂第一时间联系各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在了解案件详情后,发现子女们对赡养老人问题上症结在于许多家庭琐事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亲属关系紧张。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想法和诉求,极力缓解老人和子女间的对立情绪,对各方进行了认真开导,引导其说出心中的委屈,解开心结,同时从法理、人情、孝道、家风传承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逐一解释和疏导。
调解工作从上午9点一直持续到中午12点半,历时三个半小时,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各方就老人的赡养问题、大额支出均摊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一起剑拔弩张的家庭赡养纠纷,平静落下了帷幕。
法官说法: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老人不仅是情理和道义上的问题,更是法律规定的每个子女应当负担起的责任,是家庭的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所在。养老不仅是家事,更是国事。大家要自觉传承敬老、尊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在亲情面前多一份感恩,在利益面前多一分理性,不要让利益成为横杠在亲情面前的鸿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冯占华 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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